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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治民与王西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民,王西孟,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民,又名张治民,男,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西孟,男,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西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西孟、王彩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4年2月18日,本院以(2014)灵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西孟、王彩霞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豫灵镇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但被执行人王西孟、王彩霞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王西孟、王彩霞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豫灵镇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