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童维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童维孝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38-3号原告: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I-07南边。法定代表人:姚盼生,该公司经理。被告:童维孝,湖北省监利县网市镇北口村2-38-3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安民二初字第103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童维孝在朱成根处的到期债权180000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童维孝在朱成根处的到期债权18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童维孝在朱成根处的到期债权18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张占峰审 判 员 李立波人民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