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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贵林、刘红昌、张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贵林,刘红昌,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贵林,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高项行政村荣庄**号。被执行人刘红昌,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腰庄行政村腰庄***号。被执行人张琦,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张老家行政村张老家***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贵林、刘红昌、张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贵林、刘红昌、张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3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