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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红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265号申请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冯红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盼盼,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3130005226031270、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收款人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四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届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玉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