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与王继栋、郭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王继栋,郭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2538号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北环路南8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肖少彬,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伟,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继栋,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郭俊,女,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栋、郭俊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