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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商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海齐和(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海齐和(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齐和(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前管营村村委会东600米。法定代表人:张立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法定代表人:刘凤坤,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郑亚楠,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海齐和(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齐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阳谷二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立政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强,被上诉人阳谷二院的委托代理人郑亚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闫红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  董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