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兵与郭军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郭军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446号原告:李兵。委托代理人:苏振豪,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告:郭军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诉被告郭军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 判 长 彭 丫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人民陪审员 宁子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丽芬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