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靖江市旭昌高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旭昌高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靖江市旭昌高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纬六路9号。法定代表人:任爱萍,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靖江市旭昌高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4日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大连银行丹东凤城支行签发的票面号码3130005133695211(出票日期2015年4月30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凤城市凯驰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靖江���旭昌高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旭昌高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白洪梅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