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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南平市德鑫贸易有限公司、朱长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南平市德鑫贸易有限公司,朱长华,吴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8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南平市东山路2号。代表人陈建明,行长。被执行人南平市德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丽景水岸)裙楼1层18号。法定代表人朱长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长华,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吴再英,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申请执行南平市德鑫贸易有限公司、朱长华、吴再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2015)延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德鑫贸易有限公司、朱长华、吴再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