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9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刘菲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菲菲,刘菲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91刑初2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菲菲,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捕前住石家庄高新区,无业。201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6000元(已缴纳)。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2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菲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菲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菲菲在石家庄高新区河北通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盗窃加多宝饮料2箱,后又在高新区宋营村李某家中盗窃苹果6型16G手机一部及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00余元。被盗手机被其销赃,赃款、赃物已挥霍。经鉴定:苹果6型16G手机,价值人民币3335元;加多宝饮料2箱,价值人民币1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菲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抓获证明、搜查笔录、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害人祈向云、李某陈述为证。有证人陈某证言为证。有被告人刘菲菲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为证。有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为证。有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石价刑结字【2015】第07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菲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菲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菲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与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菲菲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刘菲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代理审判员  刘天宇审 判 员  魏 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尚梦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