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60号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祝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朗舒,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小雄,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亮。本院在审理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唐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