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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建云与樊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云,樊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99号申请人张建云。被申请人樊凯。申请人张建云与被申请人樊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樊凯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8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樊凯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