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37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燕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