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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李阳与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阳,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54号原告:杨李阳,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5016677-7。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李阳诉被告安徽省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皖1221民初15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大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