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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崔晓一与丁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一,丁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崔晓一,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新李堂55号院1号楼21号,身份证号码:410403197110290520。被告丁永飞,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一诉被告丁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晓一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淑芬附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援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上的笔误(八)终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