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6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赵万丰、张大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丰,张大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879号申请执行人赵万丰被执行人张大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32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大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大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大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大乐(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5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