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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6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赵万丰、张大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丰,张大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879号申请执行人赵万丰被执行人张大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32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大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大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大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大乐(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5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