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甲等与王某丙、廉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15号申请人:刘某,女。申请人:王某甲,女。申请人:王某乙,男。被申请人:王某丙,男。被申请人:廉某,女。申请人刘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申请人王某丙、廉某因继承权产生纠纷,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丙储存于平邑县农业银行属于申请人享有的抚养费、依法应分割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依法予以保全4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丙储存于平邑县农业银行属于申请人享有的抚养费、依法应分割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0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