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费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陆永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费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陆永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02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永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永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永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陆永良(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2146.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