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发然与马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发然,马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恢45号申请人徐发然,男。被执行人马春成,男。徐发然申请执行马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发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07月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由马春成支付到期的欠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兑现欠款人民币20000元。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忠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艾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