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李秋来、李义、王会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李秋来,李义,王会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7号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法定代表人秦景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秋来,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李义,男,1980年7月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王会仙,女,1963年9月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来、李义、王会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保全费178元,共计276元,由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师 坤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皓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