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薛传荣与郭喜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荣,郭喜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31-1号原告薛传荣。被告郭喜皊(系樊忠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传荣与被告郭喜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传荣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喜皊、樊忠厚夫妻共同所有的鱼房权证鱼城中东北村私字第0209号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传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喜皊、樊忠厚夫妻共同所有的鱼房权证鱼城中东北村私字第0209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