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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薛传荣与郭喜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荣,郭喜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31-1号原告薛传荣。被告郭喜皊(系樊忠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传荣与被告郭喜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传荣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喜皊、樊忠厚夫妻共同所有的鱼房权证鱼城中东北村私字第0209号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传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喜皊、樊忠厚夫妻共同所有的鱼房权证鱼城中东北村私字第0209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