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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67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龙某,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