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大仁诉被告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大仁,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95号原告:姜大仁(韩国人),男,朝鲜族,1956年9月19日生,个体,住韩国。委托代理人:洪云山,男,朝鲜族,1949年5月21日生,住延吉市。被告: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崔英美,总经理。原告姜大仁诉被告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延吉市河南街地下韩国街14.04平方米商铺出租与被告,并约定了租金及租金给付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使用商铺四年,且分文未向原告给付过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返还商铺,并支付违约金253022元。本院认为,因原告系韩国国籍,至此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大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7.5元(原告未交纳),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