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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余姚市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江,余姚市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盛。委托代理人:许钺飞。上诉人王建江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王建江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桂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