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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节与蒋志华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节,蒋志华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李节,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志华,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李节与被告蒋志华抵押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由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蒋鸣良审 判 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