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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田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田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5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支行行长。被告田海军,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田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海峰代理审判���赵磊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