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健与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桂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劳人仲裁(2015)8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我��账户尚有执行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我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款19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