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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智辉与朱伟,朱福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辉,刘儒会,朱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29号原告李智辉,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刘儒会,女,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朱福明,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辉与被告朱福明、刘儒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智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李智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智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