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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141焦泉生与广东仁晧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泉生,广东仁晧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焦泉生。被告广东仁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东门南路**号宝丰大厦*楼。负责人曹清华。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已就双方之间的涉案委托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71号,本院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483元。该判决书已生效。因原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个人账户被依法扣划人民币10846元,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被告退还人民币10846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否定前诉【(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71号案件】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泉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元,全额退回原告焦泉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