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李晋兴、刘让华、梁经和、刘青林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李晋兴,刘让华,梁经和,刘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芝。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光。被执行人李晋兴。被执行人刘让华。被执行人梁经和。被执行人刘青林。申请执行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李晋兴、刘让华、梁经和、刘青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3919号《公证书》、(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20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晋兴、刘让华、梁经和、刘青林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446069.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晋兴、刘让华、梁经和、刘青林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晋兴、刘让华、梁经和、刘青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晋兴、刘让华、梁经和、刘青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462930.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