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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马国生与戴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生,戴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69号原告:马国生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董佳莹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董俊顺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系原告岳父。被告:戴忠芳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马超,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生诉被告戴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起诉人处仅盖有“马国生”字样的印章,并无马国生本人签名确认。经询问原告代理人董佳莹,其不能对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对此本院认为,在尚不能确认提起本案诉讼是否为马国生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案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地(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国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28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