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与盛林、商倩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盛林,商倩,赵勇,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24号。代表人:穆洪强,行长。被执行人:盛林。被执行人:商倩。被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高彬。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盛林、商倩、赵勇、高彬银行存款45681元(本金39893.88元,案件受理费1087元,诉讼保全费970元,执行费529.26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200.8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