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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龙与罗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罗树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336号原告黄龙。委托代理人何海波,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树贵。原告黄龙诉被告罗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向被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87元,但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既不按照《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交纳诉讼费用,也不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中,原告既不按照《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也不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荣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胜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