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周建生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0行初24号起诉人周建生,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周建生的起诉状,要求判决被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医疗事故处理)。经审查,2016年1月18日,本院向周建生发出补正告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两周内补交“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嗣后,周建生向本院补交了由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于2013年2月1日出具给周建生的《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告知书》、由杨浦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于2013年2月18日出具给周建生的《受理通知书》。另查,周建生为刘德恩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事,于2015年5月至10月先后四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分别为:要求判决确认被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对起诉人在2014年9月22日送交的意见书作出行政答复违法;要求明确被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市医学会作出的沪医鉴(2013)00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无效鉴定;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事故处理行政行为违法,被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做的沪医鉴(2013)003号鉴定书为无效鉴定;要求判决被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处理刘德恩与新华医院医疗事故争议案行政违法。本院对上述起诉分别作出四次行政裁定,裁定对起诉人周建生的起诉不予立案。周建生对其中三份裁定分别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属于重复起诉,故对周建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建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海艳审 判 员 鲁碧云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昱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