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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字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国柱与郝朝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柱,郝朝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字593号原告:陈国柱,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朝杰,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柱与被告郝朝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国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