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鲁原与孔米华、黄晓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原,孔米华,黄晓晖,张昭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602号申请执行人鲁原,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孔米华,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晓晖,女,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昭远,男,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关于鲁原与孔米华、黄晓晖、张昭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孔米华、黄晓晖、张昭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鲁原欠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孔米华、黄晓晖、张昭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鲁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