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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8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显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华岩幸松陶瓷市场有限公司,刘显浪,刘方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31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世学,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岩幸松陶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一社、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8747728-2。法定代表人马代永,经理。被告刘显浪。被告刘方均。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华岩幸松陶瓷市场有限公司、刘方均、刘显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1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