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新君与尹法成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君,尹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尹法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君与被执行人尹法成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据以立案执行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新君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