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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新君与尹法成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君,尹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尹法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君与被执行人尹法成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据以立案执行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新君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