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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复兴南路支行与李先平、徐永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复兴南路支行,李先平,徐永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复兴南路支行,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130号。负责人徐小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先平。被执行人徐永侠。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徐州复兴南路支行申请执行李先平、徐永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23536.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5月21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银行存款。3、2015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无房产信息。4、2015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李先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徐永侠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是该两辆车暂时无法处置。5、2015年6月11日,申请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人对李先平名下位于同昌路南,南京路西商住楼3-8层2-401(现为南京路81#-2-401)房产享有抵押权,向本院申请进行对该房产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向该房屋首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去函。6、2015年6月15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复函,同意本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要求提取拍卖款剩余部分。7、2015年7月,申请人代理人向本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本院向司法鉴定科移交了相关材料。8、2015年10月9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书和拍卖前裁定书。本院向申请人代理人了解被执行人住址,申请人代理人无法提供。9、2015年12月21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向其告知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和拍卖前裁定书,申请人代理人表示正在积极寻找,如果仍找不到,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院向其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10、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赵朝辉执行员  张俊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