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思聪与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聪,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反诉被告):赵思聪,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长英。委托代理人:孙海吾。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从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美君、周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思聪与被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赵思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均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思聪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赵思聪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人民陪审员 陆美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