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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採波与陈鸿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採波,陈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林採波,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鸿彬(又名陈鸿滨),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陈鸿彬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採波货款166200元及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林採波于2014年5月22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鸿彬货款1662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多次催讨,被执行人陈鸿彬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70000元,申请执行人林採波领取了执行款1700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