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工发区建发租赁站与张家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工发区建发租赁站,张家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56号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工发区建发租赁站经营者:俞玉兰委托代理人:姚丽委托代理人:王秀娟被告:张家成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不详。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工发区建发租赁站与被告张家成、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工发区建发租赁站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工发区建发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工发区建发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9.31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工发区建发租赁站负担,余款579.3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工发区建发租赁站。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