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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孙玉武与钱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武,钱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孙玉武。被告钱珂。原告孙玉武诉被告钱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玉武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钱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孙玉武从事烟草零售,钱珂多次向孙玉武购买香烟而结欠货款。2014年5月11日,钱珂向孙玉武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孙玉武3万元,并承诺每月还4000元。之后,钱珂未能按约履行,现孙玉武催讨无着而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钱珂结欠原告孙玉武货款3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珂给付原告孙玉武货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钱珂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振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