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巧云与韩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云,韩纬,郑州航空港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李巧云,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纬,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郑州航空港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六路北侧26号50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56647662-2。法定代表人王高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东辉、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云与被告韩纬、第三人郑州航空港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巧云负担;案件受理费十二万一千七百八十四元,退还原告李巧云。审 判 长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