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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新涛申请执行姚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涛,姚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涛,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姚汝华,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执13-9号裁定书,于2016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姚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汝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汝华之妻潘玉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亚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