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新涛申请执行姚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涛,姚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涛,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姚汝华,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执13-9号裁定书,于2016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姚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汝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汝华之妻潘玉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亚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