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6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石秀光与孙雯瑾、曹海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光,孙雯瑾,曹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367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367-1号申请执行人石秀光,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孙雯瑾,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曹海珍,女,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原告石秀光与被告孙雯瑾、曹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孙雯瑾、曹海珍应给付原告石秀光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202,15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孙雯瑾、曹海珍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石秀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徐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