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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伯银与奉节县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银,奉节县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32号原告李伯银,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奉节县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52号2单元4-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5962-8。法定代表人王树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银与被告奉节县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伯银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伯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伯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伯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剑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