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小富润滑油经销部、李云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小富润滑油经销部,李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小富润滑油经销部被执行人李云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004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云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云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云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云富(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3×××16的存款人民币11661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