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传春诉韩大刚、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春,韩大刚,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265号原告:刘传春,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告:韩大刚,男,出生日期不详,住五大连池市。被告:李艳丽,女,出生日期不详,住五大连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春诉被告韩大刚、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泉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财产保全费216.00元,由原告刘传春负担。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