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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关步军与徐州苏北水泥机械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步军,徐州苏北水泥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45号申请人关步军。委托代理人杜明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权理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苏北水泥机械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田巷村二组。诉讼代表人田振赞,该厂厂长。申请人关步军因与被申请人徐州苏北水泥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案款110万元,申请人关步军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苏北水泥机械厂在本院的案款110万元。二、冻结申请人关步军、担保人赵长美所有的银行存款180万元。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颖 来源: